【法规学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凯发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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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学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
时间:2018年09月19日  点击:次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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