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都政发[2010]1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枝城区域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精神,枝城区域将从2010年4起月开征污水处理费。
一、开征范围。凡在枝城镇城市规划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居民及所有企、事业单位均需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征收范围内的农民总表用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开征标准及时间。枝城区域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为0.8元/吨,开征时间从2010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由市供水总公司按用户所用自来水量随水价一并征收。
三、枝城城区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由市水利局负责核定征收。
四、对持有《宜都市社会救助证》且享受水价优惠的用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